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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所需的文件
文/ 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人气:   2008-2-23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独资经营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合伙经营的提交合伙各方的身份证明。下列人员还应提交专项证明: 
1.城镇待业人员提交街道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 
2.离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件; 
3.外地人员提交公安部门的暂住证;外地育龄妇女应提交本市所在地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事业富余人员提供本单位同意经营的证明及协议; 
注: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另有规定除外 
  
二、场地使用证明 
1.自有的经营场所应提交产权证明 
2.租赁的,应提交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三、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是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的文件。 
  
四、申请经营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主要有: 
1、申请运输业应出具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的经营许可证明。(包括车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2、申请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及涉及卫生的理发、浴池等服务业应提交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3、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建筑设计、施工、交通运输、食品生产、药品生产、印刷、旅店、外贸、计量器具制造等行业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4、申请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等特种行业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同意证明。 
5、申请书刊、台球、游艺等文化娱乐业的应提交文化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五、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应载明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公司章程。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每年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七、技术资格证明 私营企业应提供与经营范围有关的主要专业人员(包括会计、技术人员等)的技术资格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它是指全体股东在股东成员中指定某个成员作为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共同委托股东以外的人来代理股东进行申请登记注册活动的证明文件。该文件的形式应是委托书,该委托书应由全体股东盖章或者签字。股东是法人的应加盖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签署姓名。委托书应附有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齐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十一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真实、合法的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资证明由验资报告及附件组成。验资报告应明确载明公司名称、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验资报告须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或者盖章、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验资证明的附件包括银行出具的入资凭证、验资机构的执照复印件等。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在验资报告中载明相关内容,在附件中附以相关的权利证明等文件,并应同时提交经注册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问题,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12月18日制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44号令),具体请参阅并按该《规定》执行。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能证明自己的法人资格的文件。股东是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盖章;股东是事业法人的,提交编委核发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股东是社团法人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股东是工会法人的,提交《工会社团法人登记证》。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应当是《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是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方式及其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应根据公司章程而定。董事、监事如果是股东委派产生,应提交经委派股东盖章的对董事、监事的委派书;如果是选举产生,则应提交股东会的任命书,该任命书由股东盖章或签署姓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应提交董事签署的任命书或董事长签署的聘任书。 董事会成员人数为3-13人,监事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如公司不设董事会,则应设一名执行董事。如公司不设监事会,则应设一至二名监事。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其任职文件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由股东委派的,应提交股东的委任书,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应提交股东会的任命书,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应提交董事会的任命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先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对于符合规定准予使用的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请查阅"企业名称登记"部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公司名称保留期内,是供公司开设临时银行帐户,股东存入其货币出资后,公司到验资机构办理验资证明使用的。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将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交回公司登记机关。 
------如果其他有关部门需要公司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公司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在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上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向有关部门提交该复印件。 
  
9.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公司住所是租赁用房的,需提交房主的《房屋产权登记证》的复印件或有关房屋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使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直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公司的住所是股东作为出资投入并作公司住所使用的,则提交股东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有关房屋产权证明的文件及该股东出具的证明文件。 
  
----除上述九种文件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需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对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 
  
--- 此外,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建筑工程需提交建设部门的资质证书,经营饮食需提交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经营旅行社需提交旅游部门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赵玉民、赣涛、周少谋共同出资,设立南昌东方艾替软件开发有取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南昌东方艾替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    所:南昌市****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百货、家具、办公设备、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机械设备、经济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电器设备、设备租赁、新技术开发转让、建筑材料、医疗器械、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土产品、工艺美术品、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策划、开发与销售办公自动化系统设计。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是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赵玉民以实物形式出资15.3万元; 
   赣涛以现金形式出资3万元,实物形式9万元,合计出资12万元; 
   周少谋以实物形式出资2.7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以实物出的股东应在半年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如果不能办理财产转移必须用货币补充。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a)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b)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c)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d)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e)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f)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g)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a)       遵守公司章程; 
b)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c)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d)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则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a)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       选举和更换执行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c)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d)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e)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f)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g)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损失方案; 
h)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i)       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j)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k)       修改公司章程。 
l)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在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懂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除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临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或经理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期为三年,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一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1月15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决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是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告经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由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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