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京税三字(1991)第747号文件规定: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或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均按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