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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文/ 佚名 出处:lnternet 人气:   2006-3-5

(一)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和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三)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三)登记的主要程序及时限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主要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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