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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文/ 佚名 出处:lnternet 人气:   2006-3-5

(一)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和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和清算报告;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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