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文/ 佚名 出处:lnternet 人气: 2006-3-5
|
|
|
|
(一)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和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和清算报告;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
|
|
上一篇文章: 合伙企业年度检验 下一篇文章: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