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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
文/ 佚名 出处:lnternet 人气:   2006-3-5


    根据《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投入的资金、实物等;二是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从性质上来说,这两部分财产都是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但由于合伙人仅限于公民个人,他们既是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又是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因此,合伙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

    对合伙财产必须按照财产共有关系的法律要求,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使用和处分合伙的财产。如果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按多数合伙人或多数出资份额者的意见进行。从而保证了合伙组织对投资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便与合伙组织统一使用合伙投资,实现合伙经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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