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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文/ 佚名 出处:lnternet 人气:   2006-3-5

 

条 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注意事项:

1)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 法律对此无最低限额的规定。


程 序

1、 提交文件:

    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同时提交批准文件。

2、 登记部门

    营业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分支机构,为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局。

3、 登记期限

    工商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并应当给予书面签复,说明理由。

4、 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注意: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15-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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