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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文/ 佚名 出处:lnternet 人气: 20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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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办理注销 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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