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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文/ 佚名 出处:lnternet 人气:   2006-3-5
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本市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本市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 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 行业投资设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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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
  7、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对公司制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 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投资。
  9、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 司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营业单位。其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 为“股份制(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再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10、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 企业。
  11、居委会、村委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
  立非法人企业 。
  12、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3、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 企业投资人。
  14、采取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方式的内资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应在注册资本(金)全部缴 清后方可对外投资。
  15、以非货币出资登记注册的企业未完成财产转移手续的,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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