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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主体自律诚信公示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
文/ 佚名 出处:lnternet 人气:   2006-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中国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规范中国市场商务信用评价体系,引导市场主体以诚取信和依法维权,强化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增强我国市场主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有关精神,按照《中国市场主体维权铸信联合行动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市场主体自律诚信公示系统,简称“919阳光公示系统”,旨在培育主体诚信意识、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抑制假冒欺诈行为蔓延,维护诚信群体的合法权益。

   “919阳光公示系统”以主体自律为基础、公众监察为主导、专家评价为补充、舆论监督为保障、市场满意为宗旨。

    第三条 “919阳光公示系统”本着自愿性、公示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坚持公示、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中国市场主体维权铸信联合行动组委会通过推举、邀请和吸收有关部门热心我国市场的培育、市场秩序的维护的政府公务员、著名法学家、经济学家、资深律师、新闻记者、中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方面人士参加组成中国市场主体诚信公示评价委员会,是非官方和非营利性信用评测和监督机构。

   第五条 中国市场主体诚信公示评价委员会负责制定中国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919阳光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中国市场主体维权铸信联合行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919阳光公示系统”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市场主体诚信公示评价委员会每年根据诚信测评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根据市场主体类别分别提出诚信评价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并进行具体跟踪测评工作。

   中国市场主体诚信公示评价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专业信用评估机构进行信用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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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919 阳光诚信等级

    第八条 919阳光诚信等级是反映市场受信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的诚信和信誉程度的综合性指标,采用复合诚信体系与国际信用等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具体体现受信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的经营特征、履约能力、信誉状况、风险系数、受信等级和市场交易中的可信赖程度在市场公众中的综合评价指标。

   第九条 市场公众通过定期公示的919阳光诚信等级,及时了解公示主体机构的商务信用状况,有利于监督和规范被公示主体的市场经济行为,有助于决策者在市场活动中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条 919阳光诚信系体系由以下四个等级构成:

(一)优秀等级??该等级主体履约能力和行为诚信度属于优秀,与此类主体开展市场互动行为风险度最小,因而交易风险几乎为零。

   优秀等级可细分为以下三级:

   AAA:最高诚信质量。违约风险最低,具有极强的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根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和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AA:很高诚信质量。违约风险很低,具有很强的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的程度不大。

    A:高诚信质量。违约风险低,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受不利经济环境和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比上两级略大。

   (二)良好等级?该等级主体履约能力和行为诚信度属于良好,并有较好经营行为历史记录,与此类主体开展市场互动行为风险低于平均水平,因而有较低的交易风险。可细分为以下三级:

    BBB:不错的诚信质量。违约风险较低,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适中,遇到不利经济环境或不确定因素时很可能受到损失,该级别市场主体是最低的投资级别。

   BB:尚可的诚信质量。有一定的违约风险,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尚可,当有不利经济环境和不确定性因素发生时会遭受较大打击。

   B:高投机诚信质量。有较大可能违约,或许当前的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没问题,但中长期则要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在不利经济环境发生时会遭受很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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