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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主体自律诚信公示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
文/ 佚名 出处:lnternet 人气:   2006-3-5

   (三)一般等级??该等级主体履约能力和行为信用度低于平均水平,与此类主体开展市场互动行为风险高于平均水平,因而有略高的交易风险。可细分为CCC、CC和C三级,这几级具有较高失败的危险。违约的可能性很大,该级别的支付能力非常依赖于有利的经济环境。

   (四)有限等级??该等级主体履约能力和行为信用度属于较差,并且有不良经营行为历史记录,与此类主体开展市场互动行为风险较高,因而有很高的交易风险,赊销者或贷方应当特别注意防范此类主体的风险。统称为 D级,表示经常性违约或濒临破产,几乎已丧失了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

   第十一条 被评为优秀诚信等级的受信主体及其经营的品牌,经申请由中国市场主体维权铸信联合行动组委会授予“919阳光企业”和“919阳光品牌”称号。

    第四章 评价及指标

  第十二条 919阳光诚信评价指标建立以自我评价、中介评价、专家评价和技术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 自我评价主要由申请者按规定申报919阳光诚信信息进行评价;中介评价主要委托中介信用评价机构调查获取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专家评价主要由专家在综合各类信用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技术评价主要由计算机采集信用信息数据进行模拟评价。

   第十四条 不同主体和品牌类别评价指标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市场主体维权铸信联合行动组委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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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参与条件

   第十五条 参与“919阳光行动”的单位申请“919阳光企业”和“919阳光品牌”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市场主体,其产品(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其产品(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服务)前列;

   (三)申请时间的上一年度无司法、工商、税务、质监、金融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不良商业信用记录,如无不履行生效判决、无逾期贷款、无重大产品(服务)质量责任事故、无拖欠税款(包括欠税、公用事业欠费、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无知识产权侵权等;

   (四)具有科学、完善、健全的信用管理系统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综合商业信用系等级居行业前列;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919阳光企业”和“919阳光品牌”称号:

   (一)具有法人犯罪记录的;

  (二)在近三年内,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三)因涉嫌诚信丑闻,被国内主流媒体曝光后,尚没有处理结果的;

   (四)因涉嫌违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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