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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
文/ 佚名 出处:lnternet 人气:   2006-3-5
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其内容包括资金核实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基本要求及有关政策等。

   第二十一条 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组织考核评比工作,考核评比的组织、方法、内容等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完成资产清查、资金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工作后,应按规定及时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部门申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时,要详细阅读有关填报说明,认真准备、核实各种资料来源,仔细研究表中各项目、栏次之间的勾稽关系和在清产核资工作的特定含义,要求做到:
   (一)内容和数据要全面、真实、准确;
   (二)各项数据、资料要与以前环节的相一致,如发生不一致的情况,要作单独说明;
   (三)企业自行处理的各项损失,要符合清产核资规定的权限,须申报审批后才能处理的,要及时申报,不得越权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应按以下方法填报:
   (一)“资产清查数”按资产清查快报和资产清查登记表中对应的项目填列;
   (二)“重估增加数”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中对应的项目填列;
   (三)“界定增加数”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的“产权界定申报表”中对应的项目填列;
   (四)“自行处理损失数”根据各类资产清查登记表中登记的资产盘盈、盘亏、损失、资金挂帐损失等,按照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可以由企业自行处理的部分填列;
   (五)“申报处理数”根据各类资产清查登记表中登记的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帐损失等,需要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的处理数额填列;
   (六)“资金核实数”按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核实审批的数额填列。

   第二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六条 “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正文主要内容有:
   (一)本企业清产核资(即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四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资金核实前后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的变动情况;
   (三)需要申报处理的各项损失、挂帐等问题的总体情况和分类情况;
   (四)各类资产损失、挂帐产生的主要原因;
   (五)企业对各类问题处理的具体意见;
   (六)资金核实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反映的情况、建议。

   第二十七条 “资金核实工作报告”附件具体包括:
   (一)资产清查快报表,审批后的产权界定申报表、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
   (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各类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表中应注明损失发生的时间、项目原值、项目净值、损失原因、责任人、鉴定人和处理意见等;
   (四)各项资金挂帐情况及说明、证明材料:
   (五)单项资产损失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证明文件、资料及鉴定报告等;
   (六)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的专题说明。

   第四章 资金核实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方法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主管税务部门收到企业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 资金核实工作可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一)对纳税重点户、亏损大户、有偷税案底和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其上报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可采取由税务部门集中力量直接进行核实、审批;
   (二)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填制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报告,再报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进行核实、审批;
   (三)对规模较小且财务管理较好的企业,可采取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税务部门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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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主要方法
   (一)全面核实法。对所有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全面、系统、详细地审查核实。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户数不多、工作量不大的地区;
   (二)重点抽查法。对参加清产核资工作企业的有关情况及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和归类,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抽出一部分企业进行审查核实。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户数多、工作量较大的地区;
   (三)重点项目核实法。在资金核实过程中,选择对税收、财务处理影响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审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流动资产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存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情况,以及各种债权、债务和未处理的各种挂帐损失、呆(坏)帐损失、少摊少转的各种费用等。
 (一)审查存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原因是否清楚,有关证明、鉴定材料是否齐全;
   (二)审查各项资产损失、挂帐、潜亏是否如实反映;
   (三)审查呆(坏)帐损失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等。

   第三十二条 长期投资核实的内容与方法
   长期投资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长期投资中是否存在应列帐而未列帐的问题,向其他企业(单位)的投资额及增值(或损失)额,经产权界定后企业应增加或减少的资产和股权,超过一年以上的股权、债券和其他投资的溢价或损失。
   (一)审查投资项目是否齐全;
   (二)审查对外投资的清查方法是否正确;
   (三)审查原始投资的股本或资本份额是否准确,增值或损失数额是否真实;
   (四)审查投资损失证明、鉴定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五)审查在产权界定中已重新明确产权关系的投资,是否按批复要求进行了帐务处理等。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固定资产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各种盘盈、盘亏、毁损及待报废的固定资产价值,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已转作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情况。
   (一)审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时间界限,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清理出来挂在帐上尚未处理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财务处理;
   (二)审查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技术鉴定;
   (三)审查新增固定资产入帐价值是否准确;
   (四)审查已转作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的产权关系,对已明确为投资关系的,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财务调整;
   (五)审查固定资产价值重估范围、程序、方法、计算依据是否符合规定,原值、净值、累计折旧、资本公积增减额是否正确及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税收、财务处理等。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无形资产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和摊销额,以及购入或在费用中列支形成的应入帐而未入帐的各项无形资产的价值。
   (一)审查无形资产管理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查无形资产的计价是否准确;
   (三)审查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否正确等。

   第三十五条 递延资产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递延资产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一)审查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费用列支范围和内容是否真实;
   (二)审查应分期摊销的费用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三)审查各类递延资产是否按规定的费用性质进行了转销处理等。

   第三十六条 负债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负债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数额及基本情况。
   (一)审查明细帐与总帐是否相符;
   (二)审查有关手续是否齐全、计息是否正确;
   (三)审查流动负债的各项余额是否正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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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实收资本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实收资本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国家、法人、外商、个人等实际投入企业经营活动的资本金(包括各种财产物资的价值),及经批准从企业经营积累中转为企业实收资本的数额和有关情况。
   (一)审查企业各项资本金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审查企业是否按产权界定结果调整了有关产权关系;
   (三)审查企业有关“待界定资产”产权是否单独核算、反映;
   (四)审查“实收资本”不实或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时,是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补齐手续等。

   第三十八条 资本公积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资本公积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资本和股票的溢价、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及接受捐赠的资产入帐价值。
   (一)审查资本公积来源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审查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是否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
   (三)审查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等。

   第三十九条 盈余公积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盈余公积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应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数额。
   (一)审查盈余公积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审查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三)审查盈余公积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等。

   第四十条 未分配利润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未分配利润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利润分配比例是否符合有关合同、章程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税前弥补亏损数额是否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等。

   第五章 总结验收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部门在资金核实工作结束后,要组织检查验收,其方式可分为企业自查、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及上级税务部门对下一级税务部门的检查等。
   第四十二条 检查验收工作要以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和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为重点。主要内容为:
 (一)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方式、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资金核实工作是否按照规定的核实内容和要求进行;
   (三)税收、财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税收、财务制度及清产核资政策规定;
   (四)对本地区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总结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四十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走过场;
   (二)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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