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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十一)
文/ 佚名 出处:lnternet 人气:   2006-3-5

 

  第九章 会计调整

  第一百零六条、会计调整,是指金融企业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等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金融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会计政策,是指金融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金融企业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具体原则,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制定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制度中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金融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于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长期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等。

  会计估计,是指金融企业对其结果不能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例如,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与预计净残值、预计无形资产的受益期、精算假设等。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在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一百零七条、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一百零八条、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一百零九条、金融企业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金融企业为了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时,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在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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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项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各有关留存收益项目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假设与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在初次发生时即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而得出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本制度所称的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包括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不包括分配的利润或股利。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如果需要调整所得税影响金额的);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未来适用法时,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金融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及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然保留原有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定结果,金融企业应当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

  第一百一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

  第一百一十三条、由于金融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如果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第一百一十四条、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当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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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第一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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