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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 『财会便[2005]31号』
文/ 佚名 出处:lnternet 人气:   2006-3-5
合同均作为保险合同处理,导致按我国会计标准确认的保费收入与按国际标准确认的保费收入产生较大差异。

  本准则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明确规定了分拆的要求。

  二、关于保单取得费用

  保单取得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其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资本化,作为递延费用,逐期计入损益,比如美国。二是费用化,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比如我国。据了解,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二阶段工作达成的初步结论中提出,保单取得费用采用费用化处理。

  本准则要求保单取得费用采用费用化处理,与我国现行做法一致,又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协调。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国保险业属快速发展行业,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可能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因此,一些保险公司建议保单取得费用采用费用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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