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账。 新制度“预提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小企业因执行新制度以后,对 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 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完毕为 止;自执行新制度以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办理。 (十五)“递延税款”科目 新制度要求小企业应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因此没有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调 账时,应将“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递延税款”科 目如为借方余额,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如为贷 方余额,应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再以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冲减执行新制度之初清查出的 损失。 (十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 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新制度设置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小企业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期末,小 企业应将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资产价值扣除应交纳 的所得税后的余额自“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小企业对于接受捐赠的 资产价值,按原制度规定已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再进行调整,执行新制度后新发生的接受 捐赠取得的资产按新规定办理。 (十七)“盈余公积”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 时,应将“盈余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十八)“本年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 “本年利润”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十九)“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增加。 调账时,应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 可沿用旧账。 (二十)“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和“产品销售税金及 附加”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和“主营业务税金 及附加”科目,产品销售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产品销售成本通过“主营业 务成本”科目核算,产品销售费用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核算,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通过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小企 业也可继续沿用“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和“产品销售税 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 (二十一)“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 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 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 业外支出”、“所得税”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新制度没有 设置“补贴收入”科目,相关的补贴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 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新制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仅核算资产负债表日 后事项期间涉及的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等事项,并且该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利润分 配的有关明细科目,不再作为利润表项目列示。由于该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 理。 三、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小企业执行新制度当年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 末“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 根据上述有关调账规定处理。执行新制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二)利润表 小企业执行新制度当年“利润表”的“上年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利润 表”的“本年累计数”栏内各项目数字经调整后填列,即原制度下“利润表”项目与新制度 规定的“利润表”项目如有不同,应将原制度下“利润表”各项目数字按照新制度规定的项 目进行调整后填列。执行新制度当年的“利润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四、其他有关问题 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在首次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时的调账处理,应比照 本规定执行。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