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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二)—一般原则
文/ 佚名 出处:lnternet 人气:   2006-3-5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 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 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 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  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 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 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 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 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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