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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四)
文/ 佚名 出处:lnternet 人气:   2006-3-5

    (四)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与终止

    1。 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决定上市公司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同时,应给予上市公司一定的期限消除原因。当法定暂停原因清除后,由原决定上市暂停的机构批准其股票恢复上市交易。

    2。上市公司的上市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1)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上市公司具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决议解散的;

    (6)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三节 公 司 债 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1。按公司债券上是否记载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按公司债券是否可以转换成股份,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与非转换公司债券。

    3。按公司债券是否有财产抵押,分为有抵押公司债券和无抵押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除具备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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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四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的会计管理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设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人员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公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违法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设会计账册,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与方式;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掌握无效、可撤销与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与抗辩权的行使;

    (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

    (五)掌握合同变更、转让的有关内容;

    (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有关内容;

    (七)熟悉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八)熟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和缔约过失责任;

    (九)熟悉合同的保全措施;

    (十)了解合同的概念,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十一)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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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

    1。 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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