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违约责任概念与特征
文/ 佚名 出处:不详 人气: 2007-3-11
|
|
|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英美法称之为违约的救济,大陆法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范畴。
1、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一方面合同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债务是因,责任是果,无债务则无责任;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长的责任,因此如果当事人违反的是其他法律义务,则应承担其他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因为合同关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也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即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害。
4、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 违约责任具有一定强制性,但仍有一定任意性,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如违约金、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等。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二种,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之一种,是民事财产责任。
|
|
|
上一篇文章: 湖南:“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正式在望城县启动 下一篇文章: 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