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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单位不与我签合同合法吗
文/ 佚名 出处:不详 人气:   200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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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享受了六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我要求单位继续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这样做对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况: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本条规定,职工在医疗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单位和劳动者应相互提前表明续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如果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因为期限届满而自然终止,此时,单位有权选择与员工续签合同,也有权不再续签。

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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